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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

合同生效要件 2018-05-31    人已阅读
导读:现代经济生活中合同的重要不言自明,市场是由每时每刻发生的缤繁复杂的交易所构成的,合同则是反映交易的最基本的法律形式。而从某种意义上说,企业就是一系列合同的集合体。

违反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

  合同的当事人签订合同都是为了实现合同目的,但不是所有的合同都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实现其订立的目的。尽管现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意思自制(也称合同自由原则)”,在合同内容的确立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意,但不符合生效要件的意思表示,即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合意,仍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而属于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和效力待定的合同,这在学理上统称为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本文将简述违反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相对干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最典型的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无效合同的范围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诈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作出错误意识表示。在实践中,欺诈的行为种类很多,比如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提供虚假的商品说明书,在毫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签订合同骗取货款或定金等。所谓胁迫是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订立合同。

  但是不是只要存在欺诈、胁迫行为合同就归于无效呢?不是的。按照我国合同法,凡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应当宣告合同无效;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而只是损害了集体或是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按照可撤销合同处理,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

  (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合同,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由于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不法性,所以可以将其作为违法合同处理。在恶意串通的情况下尽管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思是真实的,但由于这种意思表示是非法的,因此合同是无效的。

  (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和目的上是非法的,这种行为在学理上又称为隐匿行为。在实施这种行为时,当事人表示出来的意思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而只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掩盖和达到其非法目的。比如通过合法的买卖行为达到藏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由于合法的外表行为只是达到非法目的的手段,所以这种合同也是无效的。

  (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合同法上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基本相当于各国民法中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一概念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并成为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所借鉴。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比较宽泛,需要由法官来进行裁量,大致包括国家公共安全和秩序、公共道德、公共健康和环境。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最典型的无效合同。无效合同都具有违法性,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行为在违法性方面较之于其他无效合同更为明显。这里需要特别明确的是:

  1.必须违反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才能直接导致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其中,“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规章、命令、条例等行政规范。只有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才有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效。

  2.必须是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而不是任意性规定,才能导致合同无效。所谓任意性规范,是指当事人可以通过其约定排除其适用的规范。任意性规范赋予了当事人一定的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作出约定,对任意性规范由当事人通过约定加以排除是合法的。所以,只有在违反强行法规的情况下,才能导致合同无效。

  3.必须是违反了强行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定而不是取缔规范,才能导致合同无效。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井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在此情况下该规范就不应属于效力规范,而是取缔规范。例如关于预售商品房的登记主要关系当事人的利益,法律设立该制度的目的是保护买受人的利益。所以要求办理预售登记的规范,应属于取缔规范,非效力规范。没有办理登记不应导致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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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晏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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