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愿结婚如何申请撤销?
非自愿结婚申请撤销,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受胁迫的当事人需亲自向原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2、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解救证明、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受胁迫结婚内容的判决书或其他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3、在婚姻登记机关的指导下,当事人需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并宣读本人的申请。
4、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和申请书内容进行审查,然后拟写“关于撤销某某与某某婚姻的决定”,并报所属民政部门审批。
5、民政部门批准后,婚姻登记机关会将《关于撤销某某与某某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如无异议,则宣告撤销当事人的婚姻登记,同时宣告该结婚证作废并收回。
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结婚的法定原则有哪些?
结婚的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婚姻自由原则:男女双方在结婚问题上拥有自主决策的权利,任何一方不得对另一方进行强迫,同时任何组织或个人也不得干涉。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2、一夫一妻制原则: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禁止重婚,也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男女平等原则:在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因性别而有所歧视或限制。
4、法定婚龄原则:男性的结婚年龄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的结婚年龄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5、禁止近亲结婚原则: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以避免近亲结婚可能带来的遗传问题和道德风险。
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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