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无效婚姻有且仅有三种法定情形。
1、重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重婚行为严重违反一夫一妻制度,属于最为典型的无效婚姻事由。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上述亲属关系结婚的无论是否登记均属无效婚姻。
3、未到法定婚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达法定年龄即登记结婚的属于无效婚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重婚中合法婚姻已解除、近亲关系经鉴定不成立或当事人已达法定婚龄的,法院将驳回申请。
无效婚姻的认定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任何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均无权宣告婚姻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婚姻无效之诉。
二、无效婚姻财产如何分割
无效婚姻被宣告无效后,双方自始不具有夫妻关系,财产分割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财产分割首先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双方可自行协商确定各自份额。协商时应当如实申报全部共同取得的财产,包括工资收入、经营收益和知识产权收益等。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无过错方在分割时可获得适当倾斜。
个人财产不纳入分割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和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等属于个人财产。同居期间各自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法院在审理时会综合考虑双方对财产取得的贡献大小和过错程度。有证据证明一方存在转移隐匿财产行为的,法院可少分或不分给该方。
三、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双方在同居期间的财产按前述规则处理,子女抚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关于子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对子女仍负有抚养教育义务,不因婚姻无效而免除。法院在判决时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确定抚养归属。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婚姻无效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过错程度和实际损失确定。
如果一方在同居期间存在重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方除承担民事赔偿外还将面临刑事追诉。
无效婚姻的认定程序为,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确认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后作出宣告无效的判决。该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