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______公司:
本律师受______委托,就贵公司拖欠委托人货款一事,专门致函如下: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证实:在双方的业务联系中,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贵公司拖欠委托人货款共计人民币______大写金额(¥______小写金额)。期间,委托人曾多次催告贵公司付清拖欠货款,但贵公司一再拖延。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及合同的相应约定,贵公司拖延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据此,经______ 授权本律师郑重函告贵公司:限贵公司于收函之日起七日内向委托人付清拖欠货款人民币______大写金额(¥______小写金额),并按银行同期最低贷款利率支付利息______ 元,共计人民币 大写金额 (¥ 小写金额 )。否则,本律师将依授权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届时,贵公司将要承担因此而需付出的法律负面代价及商业信誉损失。
望慎重考虑此事,尽快履行还款义务,以免讼累!
特此函告!
致函人: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律师: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该条法律规定既约束借款人,同时亦适用于出借人,一般情况下,除非另有约定,在借款到期之前,贷款人(出借人)是不得要求提前归还借款的,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按照上述理解,你是不能要求债务人陈某提前偿还未到期的借款的。但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又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存在预期违约行为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这种预期违约行为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2.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只要当事人一方存在上述两种情形之一,对方均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从你反映的情况看,陈某向你借款时你们之间已经明确约定每月付息,但据你反映,陈某只按约支付了前3个月的利息,其余利息一直未付,且明确表示本金也不打算还,因此,陈某已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每月付息”及到期还款义务,行为符合预期违约的情形,构成预期违约,为此,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据此,你有权要求陈某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如其拒绝履行,你还可诉至法院。
民间借贷是融资的一种重要方式,民间借贷也有一定的风险,如果民间借贷约定的利息过高,超出法院承认部分是无效的。过重的利息负担也有可能造成债务人违约。以上为大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出来的相关内容。更多的法律常识,欢迎来专业的律师咨询网站-大律师网了解详情!
(编辑:陈心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