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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例及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2018-07-09    人已阅读
导读:交通事故造成死亡是非常让家属悲痛的,但悲痛之中也要对事故进行处理。死亡赔偿金属于对死者亲属的精神抚慰金。这种精神抚慰金以死者亲属由死亡事件所受的精神痛苦为填补对象。接下来大律师网的小编整理了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例及标准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下文了解。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例及标准

  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例

  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郑XX醉酒驾驶XXXX小型轿车搭乘张XX、林XX和潘XX由XX往XX方向行驶,行至XXXX高速公路XXXX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在第三条行车道内、由曹XX进驾驶的车辆后下部防护装置不合格的赣f7××号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XXXX小型轿车上的驾驶员郑XX和后排左侧乘客张XX当场死亡,乘客林XX和潘XX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郑XX仕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曹XX进驾驶后下部防护装置不合格的机动车,是导致该起事故的次要过错,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无证据证明张XX、林XX、潘XX等三人乘坐机动车有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

  曹XX进驾驶的XXXX号重型厢式货车XXXX保险公司承担了交强险和50万的商业第三者险。

  事故发生后,轿车司机郑XX家属未向法院起诉,受伤者林XX向法院起诉,放弃要求郑XX家属承担赔偿责任,要求曹XX进驾驶车辆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定:林XX在郑XX醉酒的情况下仍乘坐其驾驶的机动车,对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应自负10%的责任,法院判决XXXX财产保险公司赔偿林XX236341.73元。

  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死亡赔偿金是结合受害人的身份来确定,赔偿标准订了二等,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第二等,农村居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普遍的以户籍为准,城镇户籍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农村户籍的,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在同一个事件中受害,用不同的标准来赔偿,应该说有问题,但这是规定。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死亡赔偿采取的是“继承丧失说”理论,确认死亡赔偿金是对未来收入的减少的补偿,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就业或者安家、定居的情况及其普遍,这部分农村户籍人员的收入、生活支出与城镇户籍的人并无什么不同,因此以死者经常居住地作为适用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的条件更公平、更切合实际,也更符合立法原意。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岁以下为20年(含);60周岁以上:N=(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

  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的小编整理的有关“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例及标准”的全部内容,死亡赔偿金是结合受害人的身份来确定,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赔付标准不一样,如需解决更多法律疑问,请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编辑: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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