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诉讼主体如下:
1、所有人自主驾驶情形下责任主体为其本人;
3、擅自驾驶情形下,一种是存在雇佣关系的擅自驾驶,公司职员或雇员应当和该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一种是不存在雇佣关系的其他人擅自驾驶他人车辆,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除非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如对车辆的保管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应车辆所有人或保管人与擅自驾驶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4、分期付款买卖,出卖人保留对车辆的所有权,在购买方违约时,依据其所有权可以取回车辆的情形下,责任主体应是购买人,而不是出卖人;
5、出租、出借情形下,出租人(也有可能即是所有人)、出借人(不是所有人的情况下)、承租人和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不是出租人和使用人的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明知借用人(租用人)不具备驾驶车辆的资格或者车辆本身存在安全隐患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车辆承包发包情形下,发包方和承担方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7、车辆送交修理或保管期间,修理厂和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8、好意同乘(不包括强行同乘或有偿同乘)情形下,好意同乘者因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的,所有人或控制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好意同乘者有过错的,可减轻所有人或控制人的责任;
9、交通事故涉及车辆所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均应参加诉讼,如未参加,则应向该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释明并作好询问笔录,建议其申请追加,特别说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当事人只对不足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故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失在判决时将不由事故当事人承担,如未申请追加,上述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10、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1、证明损害事实发生的经过、原因、时间、地点的书证(证人、证言)、物证。
2、医疗部门的所有诊断证明、处方、病历及各项医疗费用单据,包括:挂号费、检查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3、到有关部门指定的医疗部门就诊的证明。
4、单位出具的垫付医疗费用证明、误工损失(受害人工资、奖金、误工天数、固定补贴)证明。
5、医疗部门出具的陪护证明、转院证明、病休证明。
6、如要求伤残赔偿,需提供高级法院法医室或公安部门的伤残鉴定及赔偿数额依据。
7、就医用单据。
8、交通管理部门有关事实及责任的认定。
9、被损害财产所有权的证明。
10、被损害财产的品名、规格、数额、数量、质地、新旧程度、价值(贵重物品需有关部门的鉴定书)。
11、被损害的保险证明。
12、被损害财产的毁损程度或灭失等证据。
13、车辆的行车、运营执照,司机的驾驶执照。
14、死者生前所赡养、扶养、抚育人员的有关情况说明。
15、必要的丧葬费用支出凭证。
16、肇事司机是否系职务行为。
17、如被损害车辆系,需提供车辆承包协议。
18、需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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