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法律禁止不能结婚的近亲是指哪些人?
根据《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指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上下各代的亲属;旁系血亲是相对于直系血亲的概念,是指与自己有着间接血缘联系的血亲。
我国现行《婚姻法》是以血亲之间的世代来计算亲属远近关系的,即一辈为一代。在直系血亲中,以己身为一代,然后上下数,父母子女为二代,祖父辈、孙子辈为三代。在旁系血亲中,根据旁系血亲之间的同源关系,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为二代旁系血亲;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堂兄妹、表兄妹、伯叔姑、姨舅、侄子女、甥为三代旁系血亲。由于你的爷爷和你女友的爷爷是亲兄弟关系,你们同源于曾祖父母,系四代旁系血亲,故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
1、禁止重婚。以重婚作为结婚的禁止条件是近现代各国亲属立法的通例,被认为是文明社会的标志之一。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被确立为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如果用“符合一夫一妻制”的表述方法,也可以认为是结婚的必备条件。我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十条第一项规定:“重婚的”婚姻关系无效。
2、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我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3、禁止结婚的疾病。法律禁止特定疾病的患者结婚,是保护结婚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的需要,也是许多国家立法的通例。我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新《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母婴保健法》第8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 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可见,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这三种疾病。该法第38条对这三种疾病的范围作了限定:
《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母婴保健法》第9条规 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母婴保健法》第10条规定:此类患者在双方同意下,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 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之规定推定可知,一方有严重的生殖器疾患,以致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亦应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