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妈对继子有什么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母与继子女间不得实施虐待或歧视行为,这一条款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继母与继子女关系,无论是否形成抚养关系。
继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并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其责任范围将扩展至监护权领域。
继子女未成年时,继母需承担保护其人身安全、财产权益的义务,对其行为进行监督引导,防止其从事违法活动或遭受侵害。
继子女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继母作为监护人需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虐待或歧视”的认定标准严格。
继母长期限制继子女接受教育、拒绝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或通过言语暴力、孤立等方式损害其身心健康,均可能被认定为虐待行为。
后妈对继子继女有抚养义务吗?
继母对继子女是否承担抚养义务,关键在于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若继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并持续提供生活费用、教育支持及情感关怀,则双方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规定,继母需履行抚养义务。
具体表现为:保障继子女基本生活需求、支付教育医疗费用、参与其成长教育等。
继子女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继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继子女有权要求其支付抚养费。
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需满足“长期性”与“实质性”双重标准。
司法解释明确,仅偶尔提供经济帮助或短暂共同生活,不构成抚养关系。
抚养关系的成立不影响继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仍需赡养生父母,但若继母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继子女也需在继母年老时承担赡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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