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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的虚假诉讼如何认定?

民间借贷纠纷 2018-08-16    人已阅读
导读:民间借贷往往会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一般会选择诉讼方式来解决。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有人利用民间借贷进行虚假诉讼,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那么民间借贷中的虚假诉讼如何认定?请看下文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解答。

民间借贷中的虚假诉讼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虚假诉讼的危害性

  虚假诉讼的危害性很大,大体说有以下几点:

  1、虚假诉讼直接侵害了诉讼相对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经济秩序的稳定。

  2、法院对虚假诉讼的审理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使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情况加剧,审判人员的案件压力加大。

  3、虚假诉讼是对国家司法行为权威性的直接挑战,其目的的达成更是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秩序。

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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