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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地的准确定位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2018-04-27    人已阅读
导读: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被告住所地的确定一般没有争议,但确定合同履行地非常复杂,争议较多。为统一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使之更加明确具体,减少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了确定合同履行地的一般规则。那么,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地如何定位?大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地的准确定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第六十二条:"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意见)(1992年7月14日)第十九条:"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三、《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第八十八条:"(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以下称规定)(1996年9月12日)的规定,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要分三种情况处理: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总结:从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释存在些冲突,但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我们可归纳出确定合同履行地的程序(实际上96年的"规定"废除了92年的"意见"):

  一、有约定履行地的从约定,但如在实际履行中双方一致认可变更的,以变更后的约定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没有约定履行地的或约定不明的情况。

  1、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以交货地点为履行地。

  2、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合同的履行地关系到案件的管辖法院,而关于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的规定又比较杂乱,因此就显得复杂起来。如果你还有疑问和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在大律师网进行律师咨询,如果你还有其他法律问题也可以去本站找专业律师咨询。

  (编辑:Sh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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