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书
原告张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XXXXX。
委托代理人XX,XXX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X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XXXXX。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唐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诉称:2015年10月24日,原、被告签署《房屋购买意向书》、《补充协议》和《房屋买卖定金协议》,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位于XX市XX区XX号房屋,房屋价款为53万元。2015年10月30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和首付款合计20万元。2016年5月30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需再支付10万元房款,其余23万元房款申请贷款。2016年6月9日,原告依约向被告再行支付10万元房款。2016年7月1日,被告给原告打电话表示房子不卖了,要求解除合同。现原告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之间就北京市大兴区XX号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于接到XX方XX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通知后协助原告张某办理银行抵押贷款(贷款金额为二十三万元);
二、原告张某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前给付被告李某现金七万元;
三、如原告张某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前未获得银行批贷二十三万元,则需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前一次性现金支付被告李某剩余房款二十三万元;
四、如原告张某未能在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前支付被告李某剩余房款二十三万元,则需另行向被告李某支付违约金五万元;
五、被告李某负有协助原告张某办理位于XX市XX区XX号室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义务;
六、案件受理费四千五百五十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XXX
二〇一X年XX月XX日
书记员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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