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参与人:
1、 刑诉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2、民诉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3、行政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参加人(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和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诉讼参与人中的主要诉讼主体与非主要诉讼主体:根据不同的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权利、义务和同案件事实有无利害关系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对诉讼参与人可以作进一步的划分。当事人属于主要诉讼主体,而证人、鉴定人等则属于非主要诉讼主体。
诉讼参与人共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有权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侵犯公民合法的诉讼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有权向司法工作人员了解同必须由自己承担的诉讼义务有关的某些情况;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翻译人员除外);有义务遵守各项法律的规定,服从侦查人员、审判人员指挥等。
民事诉讼参加人:
诉讼参加人,是指当事人以及与当事人诉讼地位相同或相类似的人。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包括当事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理人(法定诉讼代理人、指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在诉讼参加人中,当事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虽然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不尽相同,但都是为维护自己或自己所代表的单位的权益参加诉讼,同诉讼结果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其诉讼行为对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有着直接影响,因而即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也是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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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多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