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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愿出庭的证人所写证明材料是否有效?

民事诉讼参与人 2018-07-10    人已阅读
导读:在诉讼案件中,证据对于官司的成败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律师取得的证据即证人书写的证明材料,必须在法庭上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但不愿出庭的证人所写证明材料是否有效?下面就请跟随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对相关内容进行深入了解!

    证人,是指了解案件事实并受人民法院传唤作证的人。证人就了解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作出的陈述,是证人证言。

    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可以向当时目击现场情况的人员取证,在场人员也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如遇法定特殊情况不能出庭作证的,可以提交书面证言。对于律师取得的证据即证人书写的证明材料,必须在法庭上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有关法律依据可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五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第五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不愿出庭的证人所写证明材料是否有效的相关内容,从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如遇法定特殊情况不能出庭作证的,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来做整,也就是说即使不愿意出庭,证人所写证明材料也是有效的!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依旧存在疑问,欢迎上大律师网找专业律师咨询了解!


(编辑: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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