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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民事诉讼参与人 2018-07-10    人已阅读
导读: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权益,因而使诉讼成立的人,称为原告。与原告相对的一方,被控侵犯原告权益,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并经法院通知其应诉的人,称为被告。下面大律师网小编就专门为大家介绍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为保障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自觉履行诉讼义务,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及时地审理案件,特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诉讼权利

  1、有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2、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3、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4、有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文书的权利;

  5、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6、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要求重新鉴定、勘验、补充调查的权利;

  7、有进行辩论的权利;

  8、有请求法庭支持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9、有查阅庭审笔录并申请补正的权利;

  10、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予以承认或反驳提起反诉的权利;

  11、有提起上诉的权利;

  12、有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权利;

  13、在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二年内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二)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诉讼秩序;

  3、提供证据;

  4、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5、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二、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1、当事人应当围绕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不提供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2、提供书面证据,应按时间或种类依次排列编号,并用标准A4纸装订整齐。

  3、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4、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调取的证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但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据线索。经人民法院调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5、在有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6、提供证人或证人证言的,应当说明证人的基本情况及住址、联系电话。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并预付证人出庭作证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补偿等费用。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由提供该证人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7、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8、当事人举证要求是,不得伪造、隐藏、毁灭证据,不得指使、贿买他人作伪证,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其他注意事项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秉公办案是法院的职责。为促进人民法院廉洁执法,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特向诉讼当事人提出下列遵守的事项:

  1、不准以任何方式向法院干警行贿、送礼和请吃。

  2、不准为法院干警购置物品。3、不准自己或委托他人向法院干警说情。

  4、不准为法院承办人员和有关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准贿买他人作虚假证明。

  6、不准诬告陷害法院干警。当事人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或建议所在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没收行贿钱物,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诉讼当事人如发现法院干警以权谋私、受礼吃请、索贿受贿、枉法裁判、欺压群众等问题,要及时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或有关部门揭发控告。上述事项,也适用于诉讼代理人。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当中对于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清楚的罗列,希望能够给大家带去帮助!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依旧存在疑问,欢迎上大律师网找专业律师咨询了解!


(编辑: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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