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证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与诉讼权。证人享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言和参与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盲文字的证人,司法机关应当为其提供翻译。对于某些聋、哑的证人,应当允许他们采用聋、哑手势提供证言。在聋、哑的证人作证时,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到场进行翻译。
2.陈述权。证人享有不受威胁地充分陈述的权利。如果经过回忆,还可以补充陈述或修正原先的证言。
3.控告权。对于司法人员的侵权行为或者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4.人身自由权。证人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人身自由不得随意加以限制。如果证人由于作证而受到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侮辱、诽滂及打击报复的,有要求对行为人予以制裁的权利。
5.要求保密权。刑事案件的报案人或举报人,有权要求对其姓名和报案、举报的行为保守秘密。
证人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有作证的义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因此,证人在接到公、检、法机关的作证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及时到场接受询问。如果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到场的,应当事先向有关司法机关说明情况,不能无故不到。
2.如实作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8条的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要负法律责任。
3.出庭接受询问、质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证人在接到出庭通知后,应当按期出庭作证。在法庭上,证人应当接受法庭的询问和各方的质证。
4.遵守法庭秩序。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要遵守法庭秩序。
5.保守秘密。证人对司法机关所询问的情况以及所陈述的内容,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并且规定了“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的,要负法律责任”,但是,对于拒不作证的,却并未规定相应的制裁办法。因此,在我国,不能强制证人作证。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证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当中不仅介绍了证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还为大家介绍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您依旧对上述内容存在疑问,欢迎上大律师网找专业律师咨询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