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破产清算财产的范围有哪些?

破产清算财产 2018-05-11    人已阅读
导读: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关于破产清算财产的范围的内容,由本期大律师网的小编问您解答。

破产清算财产的范围

  据《破产法》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根据本条规定,债务人财产由以下两部分构成: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包括有形财产、无形财产、货币和有价证券、投资权益和债权。有形财产包括厂房、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原材料、产品、办公用品等;无形财产包括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

  2、未成为担保物的财产和已成为担保物的财产。

  3、位于我国境内和境外的财产。

  根据根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财产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1、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的共有部分。2、债务人在破产前受让、取得产权登记的财产。3、破产案件受理时债务人尚未执行或执行完毕的财产。4、债务人根据代为求偿权享有的债权。5、分支机构和其他机构的财产。

九种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4、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5、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7、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8、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9、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破产清算财产的范围,希望阅读后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任何问题,请联系大律师网

  (编辑:橙子)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常识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