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1、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与国家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直指国家出口退税款。该罪属于复杂客体犯罪,既破坏税收征管秩序,又造成国家财政损失。
2、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方可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具体手段包括使用虚开发票申报退税、将免税业务伪报为已税业务、冒用他人出口信息、虚构出口品名数量单价、伪造销售合同与报关单据、循环进出口虚报退税、虚报产品功能用途骗取退税等八类情形。
3、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犯罪主体。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规定处罚。
4、主观方面须为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而积极实施,且具有骗取退税款的明确目的。过失行为或间接故意均不构成本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本罪作出全面细化。该解释明确将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十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较大,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五百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对应三档刑罚幅度。
关于其他严重情节,司法解释规定了四种情形:两年内实施虚假申报三次以上且骗取三十万元以上、五年内因骗税受过刑事处罚或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再次骗税且数额超三十万元、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三十万元以上且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以及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关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司法解释亦设定四类标准:两年内实施虚假申报五次以上或以骗税为主要业务且骗取三百万元以上、五年内因骗税受过刑事处罚或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再次骗税且数额超三百万元、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三百万元以上且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以及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
该解释第九条明确规定,实施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但未实际取得退税款的,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彻底堵死了以未得款为由逃避刑责的空间。
从事货运代理报关会计等中介组织人员为他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致使骗税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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