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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胁从参与抢劫判几年?

抢劫罪判决 2017-12-08    人已阅读
导读:我国《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 根据附刑法规定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的定罪是视情况而定,主要看犯罪情节而定,主要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这条规定将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定义为胁从犯。胁从犯是我国刑法中特有的共同犯罪人的种类,是我国“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政策中“胁从不问”在刑事立法中的体现和发展;由于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小于从犯的作用,因而对胁从犯的处罚上要轻于从犯。

  抢劫罪量刑标准

  (1)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加重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根据附刑法规定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的定罪是视情况而定,主要看犯罪情节而定,主要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胁从犯的特点有哪些

  (一)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共同犯罪人中的主犯和从犯,虽然作用有所不同,但从主观上来说都是自觉自愿地参加犯罪的,他们在共同犯罪中都居于主动地位。

  (二)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

  这是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来说的。通说认为,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是以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为主要标准的。

  (三)胁从犯两个特征之间的关系

  通说认为,被他人胁迫参加犯罪,这是胁从犯的本质特征;在共同犯罪中应当起较小作用,这是胁从犯的法律特征.胁从犯的认定应当坚持这两个标准的统一,即不仅要看行为人实施犯罪时是否遭受他人胁迫,而且还要衡量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只有行为人被他人胁迫参加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次于从犯)时,才能说行为人是胁从犯。

  所以,对于胁从犯判几年的问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以上为大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出来的相关内容。如有其它法律问题,欢迎前来咨询律师详情!
(编辑:chan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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