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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具有哪些特点?

人身保险 2018-05-25    人已阅读
导读: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伤残、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那么人身保险具有哪些特点呢?下面跟随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了解吧。

人身保险具有哪些特点?

  (一)长期性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的特点之一就是其保险期限长。个别人身保险险种期限较短,有几天,甚至几分钟的,比如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与高空滑车保险,则另当别论。投保人身保险的人不愿将保险期限定得过短的一个原因是,人们对人身保险保障的需求具有长期性;另一个原因是,人身保险所需要的保险金额较高,一般要在长期内以分期缴付保险费方式才能取得。

  (二)储蓄性保险

  人身保险不仅能提供经济保障,而且大多数人身保险还兼有储蓄性质。作为长期的人身保险,其纯保险费中大部是用来提存准备金,这种准备金是保险人的负债,可用于投资取得利息收入,以其用于将来的保险金给付。正是大多数人身保险含有储蓄性质,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保单质押贷款、退保和选择保险金给付方式等权利。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没有这些权利。

  (三)定额给付性质的保险合同

  大多数财产保险是补偿性合同,当财产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进行补偿。大多数人身保险.不是补偿性合同,而是定额给付性质的合同,只能按事先约定金额给付保险金。健康保险中有一部分是补偿性质,比如医疗保险

  在财产保险方面,大多数财产可参考其当时市价或重置价、折旧来确定保险金额,而在人身保险方面,生命价值就难有客观标准。保险公司在审核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时,大致上是根据投保人自报的金额,并参照投保人的生活标准、工作地位、经济情况、缴付保险费的能力和需要等因素来加以确定。

  (四)不存在超额投保、重复保险及代位求偿权问题

  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难以用货币衡量,因此人身保险一般不存在超额投保和重复保险问题。但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收入水平加以控制,使保险金额不高的过分。同样代位求偿权原则也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如果被保险人的伤害是由第三者造成的、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既能从保险公司取得保险金,又能向肇事方提出损害照偿要求,保险公司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人身保险具有哪些特点的全部内容,身保险不仅能提供经济保障,而且大多数人身保险还兼有储蓄性质。若您还有其它法律相关疑惑,欢迎咨询本网站的在线律师

  (编辑: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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