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查宿舍没收学生贵重物品算不算犯法?
学校查宿舍没收学生贵重物品算犯法。学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有权采取一定的管理手段,包括暂时性没收学生不允许带的物品,但这种没收应是暂时性的,离校时需归还给学生,若不归还则构成违法,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
从法律角度看,学生宿舍属于学生的私密空间,享有隐私权保护,未经允许搜查并没收物品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及财产权。学生面对学校搜查宿舍并没收贵重物品的行为,可以采取向学校管理层投诉、寻求法律援助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学校哪些行为规定是违法的?
学校以下行为规定是违法的:
1、公开学生成绩和名次:教育部规定,学校有义务保护学生的隐私,不得公开学生的成绩和名次。
2、没收学生贵重物品不予归还:根据法律,学校可以暂时性没收学生不允许带的物品,但最终需归还给学生。若不归还,则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属于违法行为。同时,没收财物属于行政处罚范畴,而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并不具备行政处罚权。
3、私自搜查学生宿舍: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宿舍是学生的私密空间,学校私自搜查宿舍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且在我国,搜查权主要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特定国家机关行使,学校并非国家机关,没有法律赋予的搜查权。
4、体罚或辱骂学生:法律明确禁止教师以任何理由对学生进行体罚、辱骂或殴打。
5、布置过量作业:教育部对不同年级的作业量有明确规定,若学校布置的作业量超过规定标准,则属于违法行为。
6、此外,学校还不得有侵犯学生名誉权(如偷拍并传播学生丑照)、著作权(如要求学生抄袭他人作品)等行为。
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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