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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有哪些具体规定?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2018-05-10    人已阅读
导读:失业保险金是国家给予失业人群的最根本的社会保障,但也不是所有的失业人员都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后,劳动者离职后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那么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有哪些具体规定?接下来大律师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知识,欢迎阅读了解。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其本人累计缴费时间长短的不同,分为三个档次:

  1、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最长能够领取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十年的,最长能够领取十八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十年以上的,最长能够领取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条例》中关于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的规定,不能理解为缴费时间达到上述要求的失业人员都能领取12 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在具体操作中,各地可以在同一档次内,根据失业人员缴费时间的长短,相应拉开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差距。

  比如,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增加2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至于具体档次如何划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享受期限18个月和24个月的规定,也可以照此划分具体档次。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的情况不尽相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存在着差异,如果在《条例》中把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缴费年限划分过细,在具体执行中将难以操作。考虑到这个问题,《条例》没有将享受待遇的期限与缴费年限划分得很细,而只是确定一个大的原则。

  《条例》将1993年《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的按失业人员失业前连续工作时间计算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的规定,改为按失业人员失业前的累计缴费时间计算享受期限。主要有两点需要考虑:

  1、将履行缴费义务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权利紧密结合。缴费时间越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越长。不按规定缴费的,应在计算其领取期限时作相应扣除,这是强化职工缴费意识的重要手段;

  2、允许缴费时间累计相加作为确定享受期限的标准,有利于保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那些失业前多次转换工作单位,且参加了失业保险的人员来说,更加体现了这一精神。从这点来讲,也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促进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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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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