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罪的追诉时效是多久?
高空抛物罪的追诉时效需根据其法定刑幅度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的法定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依据《刑法》第八十七条,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五年。
高空抛物罪的追诉时效为五年,即自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五年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若超过五年,除非存在追诉期限延长或中断情形,否则不再追诉。
追诉期限的延长与中断规则同样适用于高空抛物罪。
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法院受理案件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
高空抛物罪立案时高空如何认定?
高空抛物罪中的“高空”需同时满足物理高度与社会危险双重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法发〔2019〕25号),“高空”的认定需以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通常使用状态为基准,一般指距地面二层以上(含二层)的高度。
社会危险性是“高空”认定的核心要件。
即使抛物行为发生在二层以上,若抛掷物品的重量、体积、硬度等明显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抛掷纸巾、羽毛等),或抛物时间、地点不存在人员聚集风险(如深夜抛掷至无人区域),则不构成高空抛物罪。
此外,“高空”的认定需排除特殊情形。
根据《意见》,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若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且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目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行为人主观上为过失,则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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