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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范围和刑事赔偿范围有什么不一样

刑事赔偿范围 2018-01-09    人已阅读
导读:根据《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行政赔偿、刑事赔偿的范围和条件包括: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刑事赔偿: (一)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服刑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二)殴打或者唆使、纵容他人殴打服刑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侮辱服刑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那么行政赔偿范围和刑事赔偿范围有什么不一样?下面就由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解答。

  根据《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行政赔偿、刑事赔偿的范围和条件包括: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刑事赔偿:

  (一)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服刑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二)殴打或者唆使、纵容他人殴打服刑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侮辱服刑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服刑期满的服刑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予释放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戒具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服刑人员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的劳动教养管理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行政赔偿:

  (一)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被劳动教养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二)殴打或者唆使、纵容他人殴打被劳动教养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侮辱被劳动教养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劳动教养期满的被劳动教养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予解教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造成被劳动教养人员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赔偿:

  (一)违法或错误决定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二)违法或错误决定责令律师停止执业,以及对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的;

  (三)违法或错误决定吊销公证员执业证的;

  (四)违法或错误决定责令公证处停业或者撤销公证处的;

  (五)在各项管理工作中,其他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的。

  以上就是关于行政赔偿范围和刑事赔偿范围有什么不一样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到大律师网进行在线律师咨询
(编辑:Saku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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