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明确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一条款确立了协议离婚中强制性的三十日冷静期与后续三十日领证期双重程序要求。
即使夫妻双方对离婚意愿、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等事项达成完全一致,并共同提交书面离婚协议及相关证件,婚姻登记机关也仅能在受理当日出具《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而不得当场颁发离婚证。
只有在冷静期(30个自然日)届满后的次日起,且双方在接下来的30日内再次共同到场申请发证,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后,方可正式领取离婚证。
因此,协议离婚最快需31天才能完成全部法律程序,绝无当天申请、当天办结的可能。
该制度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强制性,不因当事人合意程度或地方操作差异而豁免,旨在防止冲动离婚,保障婚姻关系解除的审慎性与严肃性。
当夫妻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时,即使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人民法院仍必须依法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更重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进一步明确:调解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
这意味着,无论当事人是否达成离婚合意,法院在开庭审理前或庭审过程中,都必须组织调解,以确认双方离婚意愿的真实性、自愿性,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合法、可行的协议。
若调解成功,法院将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随之解除;若调解不成,但双方确属自愿离婚且对相关事项无争议,法院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但需强调的是,调解程序不可跳过,其目的在于保障意思表示真实、防范虚假诉讼、维护弱势方权益,并非形式主义。
因此,即便双方都同意,法院仍须履行法定调解职责,这是我国婚姻诉讼制度的重要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