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对方先动手责任怎么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司法实践中,首先实施殴打行为的一方通常会被认定为主要责任方,《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手段方式、损害后果等因素综合判定责任比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的"过失相抵"原则同样适用,即被害人存在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强调,正当防卫行为不负民事责任,故若能证明后动手方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则可完全免除责任。
互殴调解不成双方都会拘留吗?
当斗殴双方调解失败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互殴案件中,双方都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处罚裁量时会重点考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包括是否主动投案、如实陈述、取得谅解等。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三十四条特别明确,对情节轻微且达成和解的伤害案件,可不予处罚;但对调解不成的案件,即使双方都有伤情,只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双方作出处罚决定,可能面临五至十日拘留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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