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高消费可以买飞机票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选择飞机二等以上舱位,但未禁止乘坐经济舱等二等以下舱位。
该条款明确将“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二等以上舱位”列为高消费行为,而经济舱因属于基本出行需求范畴,未被纳入限制范围。
限制高消费的核心在于禁止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经济舱作为大众化交通工具,其票价与普通列车硬座相当,属于生活必需范畴;而二等以上舱位因票价显著高于经济舱,且附带优先登机、独立空间等增值服务,被认定为高消费行为。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限制舱位等级而非完全禁止乘机,既保障了被执行人的基本出行权利,又防止其通过高消费转移财产或逃避执行。
限制高消费多久能自动撤销?
限制高消费令不存在自动撤销机制,其解除需满足法定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解除限制的情形包括:
1、履行完毕义务:
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法院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并解除限制。
此处的“履行完毕”需以实际清偿债务或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前提,仅部分履行或达成和解未履行的不适用。
2、提供有效担保:
被执行人在限制期间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如房产抵押、第三方保证等,且担保价值足以覆盖债务的,法院可依申请解除限制。
担保需经法院审查认可,确保其真实性和可执行性。
3、申请执行人同意:
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法院可解除限制。
此情形下,申请执行人需明确表示放弃通过限制高消费督促履行的权利,法院审查后作出决定。
限制高消费令作为司法执行的重要工具,既体现了法律对失信行为的惩戒,也蕴含了对被执行人基本权利的保障。被执行人可在遵守舱位限制的前提下购买机票,但需严格避免高消费行为;同时,通过履行义务、提供担保或获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等途径,可依法解除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