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那么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呢?下面为相关讲解内容可供参考!
合法原则。
行政机关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都必须严格地按照法定的权限、法定的范围、法定的程序和法定的条件来进行。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所谓公开原则就是作为行政许可的根据必须公开;如果不公开,不能作为办理许可的根据。再一个,行政许可实施和实施的结果应该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查询。这个原则可能对政府的工作产生一些重大影响。
便民原则。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要尽可能地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办事效率,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救济原则。
救济原则体现在对申请许可的申请人有三个方面的权力:一是陈述权、申辩权。二是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提请诉讼的权利。三是申请赔偿的权利。
信赖保护原则。
所谓信赖保护原则,就是国家行政机关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的许可受法律保护。我们不能够随意地改变已经生效的许可,除非两种情况:第一种,这种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改或者废止,根据已经不存在了,政府就可以改变;第二种,这种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改变。除了这两种情况以外,原则上你给人家的许可就不能够随意改变。即便是在这两种情况下改变了,如果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政府还要给予补偿。
监督原则。
监督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政府对政府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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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chan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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