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值得一提的是,成立协助组织卖淫罪,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需要“明知”自己是在为卖淫提供帮助,过失不构成本罪;其次,行为人实施了对组织他人卖淫起协助作用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直接参与组织卖淫行为本身,则不以本罪论处,而应以组织卖淫罪论处。
为获取物质报酬(金钱、礼物等)),以交换的方式有代价的或有接受代价之约的与不固定的对象发生的性行为。
传统上,这会涉及到某种直接的肉体接触。但是,随着电子技术革命和互联网的普及,产生了新的卖淫方式:从“电话卖淫”到经由互联网和移动电话的交互式的视觉接触,从而改变了以发生实质性性接触为判断标准的传统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卖淫的处罚为:
1、卖淫、嫖娼的,处10-15日的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综上所述,卖淫行为时属于违法行为,但不是犯罪行为。违法一般受行政处罚,犯罪的话是受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具体为解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均属于“情节较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