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理放弃继承遗产公证书,须向公证机关提供的证件材料是:
①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身份证明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般须复印两份);
②有关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③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须在公证机关公证员面前当场书写并签名);
④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出具的证明信件。但各地可能会有差异,具体的还是需要咨询公证机关。
1、放弃继承不得附加条件。
2、放弃继承的效力溯及继承开始之时。
3、继承权具有不可分性,放弃部分继承权的做法无效,应视为未放弃继承权。
4、放弃继承不能随意反悔。公证书出具之前反悔的,应当书面通知公证处,并取得其他继承人的书面同意;其他继承人不同意反悔的,公证处将终止公证,并将所有相关材料存档,不退还当事人。公证书出具之后反悔的,公证处不予受理,应当通过协商或诉讼程序解决。
5、放弃继承不得与履行法定义务相冲突。
6、办理放弃继承公证的申请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本、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遗产证明以及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放弃继承人本人必须亲自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