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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前后口供不一致怎么认定?

证据审查 2018-07-13    人已阅读
导读:如果犯罪嫌疑人前后的口供对不上号,那么,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还能作为有效证据吗?下一步该怎样处理呢?下面由大律师网小编为你做详细介绍。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孤立的口供,未经查证和查证不实的口供当然不具有证据效力,这已由立法所确定,不必赘述。

  关于查证属实的口供的证据效力。依法获取的口供一经查证属实,当然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应当看到,对口供的查证过程,同样是一个收集其他证据,审查判断所收集的证据的过程,审查口供的真实性必须有足够的其他证据,口供作为一种对案件事实有直接证明作用的证据,根据逻辑规则,其自身在不能证明自身真实性时,亦即丧失了独立证明案件事实的可能性。

  非法获取的口供,虽经查证属实,也不应承认其证据效力。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不仅如此,中国刑法更是将刑讯逼供行为规定为犯罪。长期以来,实践中对非法猎取的口供,如属“屈打假招”之类的口供,自然不会被采信,但对于非法获取的“真供”采信与否多有争议。

  在这样的背景下,刑侦工作僵化的工作方式迫切需要改进,在侦查实践中过分依赖口供破案,定案的现象尤其值得反思。要改进刑侦工作方式,真正体现破案是硬道理,必须从完善侦破案件所依据的定案证据体系入手。当务之急,一、是树立参与诉讼意识,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刑侦专业队伍,刑事侦查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阶段,侦查人员的执法水平高低,影响到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因此要在广大侦查人员中牢固树立参与诉讼意识,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教育侦查人员迅速调整陈旧的侦查办案思维模式,尽快适应新的刑事诉讼要求。二、是树立科技破案意识,大力加强刑事技术工作。当前,刑事犯罪活动日趋复杂,有组织犯罪、流窜犯罪、高科技领域智能犯罪日益增多,犯罪职业化,系列化倾向加重,获取可资破案证据的难度越来越大,传统的侦破方式已很难适应现实斗争的需要。因此,各级公安机关必须要有战略的眼光,未雨绸缪,大力加强刑侦基础建设,尤其是高度重视刑事技术工作,要加大刑事技术建设的投入,不断提高刑侦破案的科技含量和依靠科技攻坚克难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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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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