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220条规定人民法院是罚金的执行机关。罚金缴纳是在原判法院缴纳和在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缴纳这两种形式。依据根据修订的《刑法》第53条的规定来看缴纳方式有五种情形分别为自动缴纳(反映出犯罪人员的悔罪态度和程度)、强制缴纳(给拖延履行罚金的犯罪分子应有的惩处)、随时缴纳(可以不受行刑时效的限制对被判罚金的犯罪人员执行罚金刑)、减免缴纳(按原判决数额缴纳有困难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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