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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无罪辩护

更新时间2018-01-30 更新4篇文章 被阅读

该罪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嫌疑人,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故意伤害、盗窃等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那么该罪无罪辩护的情形是主观上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也没有与其他被告人形成伤害被害人的共同故意;客观上未实施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的行为;有争执过错但该行为并不会必然导致被害人身体伤害结果的发生,二者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根据我国罪行法定原则,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马力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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