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格式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之为格式合同。《合同法》第39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也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订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称为格式合同,或制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