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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管辖权

更新时间2019-10-14 更新8篇文章 被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正确行使该项权利,有利于帮助人民法院正确确定对案件的管辖权。下面大律师网小编整理了关于劳动争议管辖权的文章,欢迎阅读。

戴可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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