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为避免更大损害而采取避让措施,需满足“现实危险存在”“避险行为必要”“未超过必要限度”三要件。
两轮电动车存在违规变道、闯红灯等过错行为,且该行为与事故发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则电动车驾驶人可能被认定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82条,紧急避险人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的,需承担适当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在避让过程中未尽到合理观察义务,如未减速、未开启转向灯,或避让行为导致其他更严重后果,则可能被认定存在过错,需承担次要责任。
行人存在横穿马路、未走人行横道等行为,且该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关联性,则可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减轻机动车方责任。但行人过错不改变机动车方因避险行为产生的法定注意义务。
赔偿主体的确定需遵循“保险优先、侵权兜底”原则,具体分为三层次:
第一层次:交强险限额内无过错赔偿。根据《民法典》第1213条,机动车方投保的交强险需在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无论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财产损失等,其中医疗费用限额为1.8万元,死亡伤残限额为18万元。
第二层次:商业三者险按责赔付。机动车方投保商业三者险,超出交强险部分由保险公司根据责任比例承担。当机动车方被认定承担30%责任,则商业险赔付剩余损失的30%。
第三层次:侵权人个人责任补充。未投保商业险或保险赔付不足时,由侵权人按责任比例承担剩余赔偿。
多方过错下的连带责任。事故涉及多方过错,则根据《民法典》第1172条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