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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2019年仓储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大律师网 2018-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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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合同法》关于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

  第三百八十一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储合同定义的规定。

  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保管人(又称仓管人或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的货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业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从保管业中发展、壮大起来的特殊营业。近代以来,仓储业日渐发达,原因就是随着国际及地区贸易的扩大,仓储业能为大批量货物提供便利、安全、价格合理的保管服务。因此仓储合同不再作为一般的保管合同来对待,而是作为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在合同法中加以规定。

  仓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保管人必须是具有仓库营业资质的人,即具有仓储设施、仓储设备,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这是仓储合同主体上的重要特征。

  2.仓储合同的对象仅为动产,不动产不可能成为仓储合同的对象。

  3.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4.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5.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保管人提供储存、保管的义务,存货人承担支付仓储费的义务。

  6.仓单是仓储合同的重要特征。

  第三百八十二条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储合同何时生效的规定。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又称为不要物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生效的合同。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或称为要物合同。保管合同除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外,还必须有寄存人交付保管物,合同从保管物交付时起成立。这是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重要区别之一。

  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又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只要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成立的要求,合同即告成立,而无须以交付仓储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受合同约束,任何一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1页仓储合同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仓储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也有的学者主张仓储合同为实践合同。这种主张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因为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无论是存货人还是保管人都有商业营利的需要,特别是保管人就是以替他人储存、保管货物为业。保管人接受仓储物予以储存,存货人支付仓储费,双方就是一种交易行为,如果规定仓储合同为实践合同,则不利于这种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因此本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关于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除可参照合同法总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对仓储合同特殊要求的一些条款进行约定。仓储保管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有:

  1.货物的品名或品类;

  2.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4.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5.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6.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

  7.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账号、时间;

  8.责任划分和违约处理;

  9.合同的有效期限;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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