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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枪走火!网购仿真枪判无期案再审!

大律师网 2016-11-14
导读: 2014年,四川达州18岁男孩刘大蔚通过台湾一家网站网购了24支“仿真枪”,后被海关查获。经鉴定,24支枪形物中有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20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刘大蔚因走私
案情简介:

    2014年,四川达州18岁男孩刘大蔚通过台湾一家网站网购了24支“仿真枪”,后被海关查获。经鉴定,24支枪形物中有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20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刘大蔚因走私武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刘大蔚的父母随后向福建高院提出申诉。

    10月18日,福建高院作出决定,认为原判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刘大蔚无期徒刑量刑明显不当,刘大蔚近亲属的申诉符合重新审判的条件,福建高院将再审刘大蔚走私武器一案。

    刘大蔚的父亲称,儿子从小就喜欢玩玩具枪,从小就梦想参军,但在初二时辍学,14岁出去打工。2014年8月饮水机箱体内部逃避海关监管,但最终还是被查获,经鉴定,24支仿真枪中有20支具有致伤力。2015年4月,福建泉州中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刘大蔚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无期徒刑。刘大蔚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院当年8月作出刑事裁定,维持原判。

    该案判决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刘大蔚的父母向福建省高院提出申诉。 刘大蔚的父母称,两年多来一直在为儿子的案子奔走,为此离开了老家来到了福建工作,几乎每个月都会去探视儿子。应儿子的要求,他们一共送了10多本法律书籍给儿子,儿子说以前不懂法才犯下错误,以后不能再不懂法了。刘大蔚的父母希望再审能改判儿子无罪,但现在必须等法院的判决。

    2016年10月18日,福建高院认为原判以走私武器罪判处无期徒刑量刑明显不当,决定再审此案。案子引起的争论早在互联网上吵得沸沸扬扬,大家基本认为判刑太重,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判决存在的争论有哪些呢?下面我们将做详细分析。

无期徒刑量刑畸重

    本案中,法院根据刑法第15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认定刘大蔚的行为属于走私枪支弹药“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判处刘大蔚无期徒刑,在法律适用上并没有问题。

    但是,本案有很多值得商榷的事实认定,比如,刘大蔚走私枪支的犯罪故意是否成立;涉案的仿真枪是否是“武器弹药”;以及关于涉案枪支的鉴定意见是否成立,等等。另外,刘大蔚所购仿真枪并没有到手,而是直接被海关查货,要说有多大的社会危害性,即使不懂法律的人,也觉得“情节特别严重”这样的认定,无论是在逻辑上还是情感上,都很难以接受。在这种情况下,审理法院直接判处最高刑无期徒刑,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福建高院的再审决定是明智而正确的。

高院再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2016)闽刑监1号》,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看,再审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

    第一,根据《刑诉法》第204条以及《刑诉解释》第372条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是有申请再审的权利的。

    第二,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权力。

再审会如何判处?

    根据《再审决定书》的内容,有几点可以确定:

    首先,认定为走私枪支罪是没有争议的,《再审决定书》认定“原审对刘大蔚判处无期徒刑,量刑明显不当”,并据此决定再审,福建高院认为有争议的是量刑有问题,而不是定罪有问题。

    其次,《再审通知书》决定“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根据《刑诉解释》第382条规定:“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我们可以得知改判无罪是不可能的,改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所以,改判的性格应该定在七年以下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后的话

    把仿真枪作为兴趣并没有,但是在购买此类敏感的管制物品确实应该留个心眼,法律基于权威,是不会因为无心之失而就不惩罚触犯刑罚的行为。不过,我们还是希望,法律能制定得再细致一点,再切合实际一点,在人性化一点,这样,一个正常人的自由也将更能被确认。于此,我们可以认为,福建高院的再审决定便是对社会各界的愿望的呼应,该案对社会的发展的促进作用也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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