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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欠钱不还、隐瞒财产、拒不履行判决 获刑六个月

大律师网 2018-08-07
导读:本案是一起“老赖”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被判刑的案件,案情简单但具有普及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处罚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三种。

  【基本案情】

  因生意纠纷,徐某将王某和骆某诉至法院,2016年法院判令王某和骆某返还徐某贷款50余万元及利息,并经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骆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法院向被执行人骆某送到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骆某不如实汇报财产,故意隐瞒其与王某实际拥有的位于南京市某小区房产,拒绝履行返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

  2016年11月,骆某被依法予以司法拘留15天后,仍然拒绝履行,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2017年6月,骆某因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刑事拘留,随后被执行逮捕。

  【法院判决】

  骆某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骆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老赖”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被判刑的案件,案情简单但具有普及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处罚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三种。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体要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具有法律强制力。案件当事人应当执行判决或裁定,如果有不同意见,也要按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诉,不许抗拒执行。本案的骆某所收到的判决书,是由人民法院作出,且属于生效判决。骆某不执行判决,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体要件。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由此可知,客观方面有两个要件:一是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二是情节严重。在本案中,骆某没有如实汇报财产情况,故意隐瞒其与王某实际拥有的房产,并且拒绝履行返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故骆某属于有能力执行判决却不执行判决。除此之外,骆某在被司法拘留后,依然拒绝履行判决,并且隐瞒财产,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故骆某符合本罪的客观方面

  (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要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指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l64条和第77条的规定,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某些个人,也可以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而骆某属于本案的当事人,是被执行人,符合主体要件。

  (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观要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故意拒不执行。至于行为人故意拒不执行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这并不影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故主观方面考量的是故意而不是动机,本案骆某隐瞒财产、拒不履行,明显是故意符合主观要件。

  综上所述,骆某符合拒不执行判决罪的四要件,构成本罪。但考虑到骆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且另查明在案件审理期间,徐某与骆某、王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故判处骆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无不妥。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关法规

老赖欠钱不还、隐瞒财产、拒不履行判决 获刑六个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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