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者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

大律师网 2019-07-26
导读:尽管李某与某公司不能形成劳动关系,但双方存在事实用工关系,李某对此并无过错,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其理应享受经济补偿待遇。

  某公司从2017年3月开始筹备运营,2017年4月2日,李某进入该公司从事文员工作,双方约定月基本工资为3000元。因为种种原因,2017年12月1日,该公司才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工作期间,该公司经常拖欠李某劳动报酬。

  2017年11月5日,李某以该公司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2017年11月17日,李某向人事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提问: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

  【律师解答】

  尽管李某与某公司不能形成劳动关系,但双方存在事实用工关系,李某对此并无过错,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其理应享受经济补偿待遇。具体理由如下:

  (1)劳动关系的成立

  劳动关系有三个构成要件,即主体适格(包括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内容合法。建立劳动关系应该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否则,可能会形成事实用工关系。

  所谓事实用工关系,即因劳动合同无效(即主体不适格、意思表示瑕疵、内容违法之情形)所形成的事实上的用工关系,此种关系发生在劳动领域,双方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且存在人身上和经济上的从属性。基于从属性劳动的存在,事实用工关系不应纳入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之中进行调整,而应以具有倾斜保护劳动者功能的劳动法进行规制,适用劳动法特有的经济补偿、经济赔偿等制度。

  (2)事实用工关系也适用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93条的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实际上即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工单位,其与劳动者之间因主体资格不符不能形成劳动关系,双方系事实用工关系,但是,该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可以获得经济补偿、赔偿金。也就是说,并非只有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劳动可享受经济补偿、赔偿等待遇,事实用工关系也可以在一定情况下适用,但此种适用必须建立在劳动者无过错或者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

  本案中,在李某入职期间,某公司尚未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属于违法用工。但双方实际上形成了事实用工关系,对此,用人单位存在过错,而劳动者无过错。因此,李某以某公司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此种用工关系,参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第93条的规定,其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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