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丽在某超市婴儿用品专柜购买了200元的纸尿裤,并按照广告中注明满200元返100元电子优惠券的规定,领到了优惠券。优惠券使用说明清楚地写着:使用本券可以购买本店任何商品。但当张小丽要求使用电子券时,该超市却以优惠券只能购买一种商品为由拒绝兑换。张小丽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认为该超市违反了诚信经营原则,要求超市履行优惠券上的承诺。而超市负责人却振振有词的表示:“在该超市公告栏上已公告了电子券的使用说明情况(使用本券只能购买一种商品),消费者应当已经看到,所以不能满足张小丽的要求。”
日常生活中,我们在超市购物的交易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典型买卖合同,所以上述案件是一个常见的买卖合同纠纷,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的调整。
根据《合同法》第77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合同一方在未经协商的情况下,单方变更合同条款的,该条款无效。放到本案中来看,超市的“公告行为”本质上是买卖合同中一方未经协商、擅自变更合同条款,该行为或条款无效。也就是说,任何未经消费者认可的变更合同条款的通知、告示等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而在案例中,张小丽在购买商品及使用优惠券兑换商品时超市一方未曾告知使用情况,商家之后的公告行为也未经消费者签字认可,属于合同一方单方变更合同条款,故该条款无效,超市应当按照优惠券使用说明上标识的使用说明,允许张小丽在购买商品时依使用说明使用优惠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