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张某丽在网络社交平台上认识了网名为“随风”的“梁某阳”,二人相谈甚欢,并越聊越投机,俨然“知己”一般。很快,“梁某阳”与张某丽约着见面并确立了恋爱关系。“梁某阳”自称是当地某公司的经理,在本地有多处房产,并在第一次见面时为张某丽购买了一部高档手机作为礼物。之后每次二人一同外出时,“梁某阳”都出手大方,这让张某丽对他的身份深信不疑。2014年5月至10月期间,“梁某阳”以给张某丽买玉、办驾照、帮忙买房子的名义,先后多次骗取张某丽近两万元。眼见时间已过去了大半年,“梁某阳”承诺的事却不见回音,电话也时常不接了,张某丽开始起了疑心。在又一次交涉无果后,张某丽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了,于是报警处理。
“梁某阳”很快被抓获归案。警方在随后的调查中发现,“梁某阳”的真实身份是王某利,现年35岁,曾因诈骗罪于2011年被判刑。据王某利本人交待,其因欠同村的孟某5000元外债,不得不想办法“找钱”,这时恰好认识了张某丽,他见张某丽为人比较单纯,便想到了这个主意。在行骗期间,为了继续取得张某丽的信任,王某利还多次送给张某丽手机、衣服、鞋子等物品作为礼物。
当地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以诈骗罪判处王某利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退还违法所得。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王某利虚构身份信息,以非法占有他人钱财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也就是说,依据刑法相关规定,王某利的行为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法院综合考虑王某利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做出了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