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2日,某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王某等工作人员在街道某处执法时,发现张某骑三轮车违规行驶,随即对其三轮车依法查扣。在查扣过程中,王某等人遭到张某阻拦。张某先是持棍子威胁,之后用拳头砸烂三轮车玻璃,致王某眼部受伤。经当地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庋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经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由张某赔偿王某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0000元。2015年6月24日,张某前往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当地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案中,张某采取暴力形式威胁阻碍国家机关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依法应对张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鉴于张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能主动赔偿王某的全部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因此,法院最终做出了上述判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