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为了独占父亲去世后留下的房子,与母亲恶意串通。
隐瞒父亲前妻的女儿王某也有房产继承份额的事实,以私下达成调解协议等手段,将房屋变更登记至刘某一人名下。
经王某提起诉讼,法院认定刘某与母亲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王某持法院裁判文书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最终将房屋登记进行了更正,对三人共有情况予以注明。
从法律视角来看,儿子串通母亲隐瞒姐姐独占房产的行为,大概率不具备合法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在房产继承场景下,若母亲与儿子明知房产涉及姐姐的继承权益,却私下通过不正当手段,如伪造遗嘱、擅自过户等方式独占房产,这种行为便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在法律上是不被认可的。
姐姐作为合法继承人,一旦发现自身权益受损,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相关行为无效,进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房产继承份额。
女儿当然有权跟儿子争房子。
《民法典》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在法定继承中,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无论儿子还是女儿,对父母的房产等遗产都拥有平等的继承权。
只要父母去世时未留下合法有效的遗嘱明确排除女儿的继承权,女儿便与儿子一样,有资格参与房产的分配。
在实际分割房产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比如各继承人对父母的赡养情况、是否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等。
若女儿对父母悉心照料,尽到了较多赡养责任,在分配遗产时,还可以适当多分。
但这些因素并不改变女儿本身所享有的平等继承权这一基础权利,她完全有权利通过协商或诉讼等合法途径,与儿子公平地争夺属于自己的那份房产权益。
总的来看,房产继承纠纷中,法律始终以保护合法权益、维护公平为原则。儿子串通母亲隐瞒姐姐独占房产的行为,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而无效;女儿作为法定继承人,在无合法有效遗嘱排除其权利时,享有平等继承权。面对此类纠纷,子女应优先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诸法律,由法院依据事实与法律公正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