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招投标法可以向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等部门进行举报。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等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
违反招标法法律责任有:
1.责令限期改正;
2.责令停业整顿;
3.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4.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5.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6.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8.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9.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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