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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记者采访权不容侵犯

大律师网 2011-07-15    人已阅读
导读:在该市马涧镇现场采访时,遭到当地政府机关工作人员阻拦,对方不仅强行夺走张维的记者证,且恶言相向。后记者

  在该市马涧镇现场采访时,遭到当地政府机关工作人员阻拦,对方不仅强行夺走张维的记者证,且恶言相向。后记者拨打110报警,经现场警方协调,才取回记者证。


  兰溪市有关政府官员的言行,严重侵害了记者的合法采访权,有违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基本要求。其行为不仅不当,而且违法。


  党和国家赋予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和舆论监督权,是一项宪法性权利,从本质上说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任何阻挠新闻记者合法采访、侵犯记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是错误和不允许的。


  “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


  兰溪市有关政府官员的上述言行,不仅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而且不符合作为国家公务人员的基本行为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应该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接受人民监督。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不得压制批评,打击报复;不得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本报记者及广大新闻工作者的合法采访权,法制日报社郑重要求兰溪市有关方面,正视错误,深刻反思,接受教训,加强公务员队伍管理,向法制日报社和张维记者本人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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