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改变定性公诉源于明知推定

大律师网 2011-07-31    人已阅读
导读:中国大律师网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近日以涉嫌制造毒品罪对一起非法买卖制毒原料麻黄素的案件提起公诉,成都市

  中国大律师网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近日以涉嫌制造毒品罪对一起非法买卖制毒原料麻黄素的案件提起公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择日对此案宣判。如果这一意见被法院采纳,此案将成为全国首例非法买卖麻黄素被诉制造毒品罪的案件。


  检察机关为何不以公安机关送时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公诉,而是改以涉嫌制造毒品罪公诉?今天,专案组检察官向《法制日报》记者进行了解析。


两罪量刑差异巨大


  公安机关查明,从2009年4月开始,杨平先、黄长华等人通过非法渠道购进的麻黄碱复方制剂药片进行麻黄素的还原提炼,并分别指派其余同案犯对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分工负责,王小情先后亲自带领或指使张鹏等人多次将麻黄素秘密运往广东陆丰等地,以高于市场60余倍的价格贩卖给下家。


  2009年4月至2010年3月期间,王小情等人运往广东贩卖的麻黄素共计上千公斤,非法获利上千万元。事后,王小情将部分赃款交由其妻子周丽转移、藏匿。


  2010年3月10日,正在贩卖250公斤麻黄素的王小情等人被抓获,当场缴获毒资1080万元。随后杨平先、黄长华、周丽等人全部落网,查获、扣押大量现金及高档小轿车、房产等赃款赃物。


  该案侦查终结后,2010年9月16日,公安机关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全案移送成都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成都市检察院成立由公诉一处处长黄维智牵头的5人专案组提前介入,前往案发地与公安机关承办人一起,集中4天3夜审查案卷,梳理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补充侦查的证据。


  专案组成员搜索查阅全国相关案例发现,在所查阅的资料中,涉及独立的制毒物品制贩案件均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或走私制毒物品罪定罪量刑。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与制造毒品罪定性不同,将导致量刑差异巨大。前罪最高刑期为有期徒刑10年,只处罚金;后罪最高刑期为死刑,可以没收财产。


  围绕王小情等人是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还是“制造毒品罪”,专案组展开了讨论。


  最终专案组认为,王小情等人的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因为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明知其制造、贩卖的麻黄素是用于制毒。”黄维智说。


多种证据指向明知


  2010年下半年,该案还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以收集更为翔实的证据、查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明知、财产来源等问题。


  参与补充侦查的检察官王永贵说,4天时间里,他们奔波往返于广东汕尾、陆丰、深圳、广州等地,提取了购买麻黄素的“下家”的相关证据材料,获得了大量证据。


  第一,王小情等人长期从事中西药材生意的背景身份能够证实,被告人存在主观明知所需的背景知识,可以认定王小情等人对麻黄素的用途为“明知”。


  第二,该案中所采用的提炼制造麻黄素的方式有悖常理。该案中被告人采用非法购买含有麻黄素成分的成品药片,进行还原提炼,按照通常的经验逻辑判断,被告人提炼的麻黄素不可能再用于医药、科研等。


  第三,该案中麻黄素的交易价格远非医药、科研所能承受。王小情等人销售麻黄素的价格为每公斤3.6万元至4万元,远高于目前每公斤600元至700元的市场价格。能承受这样高价格的买家必然是能够将其所购麻黄素用于生产更大利益的买家,而这只有可能是制造毒品的买家。


  黄维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此案有个细节:王小情虽然用“我的目的就是为了赚钱,我管他是做什么”进行辩解,但是案发前他给了亲戚150万元,并交代“如果我出事了,要照顾我的孩子”,足以说明他“明知”买卖麻黄素是用于制毒。


  第四,“下家”的情况佐证了涉案的麻黄素并不是用于制药、科研。该案中的“下家”曾某某系当地的“黑车”司机,无任何医药或科研背景,而被告人王小情等人对于这一情况是“明知”的。


  “王小情等人开车从成都出发到广东陆丰市,中途轮番驾驶,昼夜不停。到陆丰后,双方约好在路边通过现金现货的方式交易,停车熄火走人钥匙仍留在车上,由‘下家’自取麻黄素,另一台车里是装有上千万元巨额现金的纸箱。”专案组成员刘东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犯罪嫌疑人对整个麻黄素的生产、交易以及资产处置方式都能佐证,被告人在内心对于所贩卖的麻黄素流向的主观明知。


希望推动立法完善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我国刑法第350条规定了“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其第二款规定,“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但法律并没有明确写出哪些情形属于‘明知’,比如制毒原料的提取方式、交易价格、交易方式、交易对象和犯罪嫌疑人的背景信息等具体情形。”刘东说。


  黄维智介绍,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指控标准相比制造毒品罪要低得多。不法分子因为制造、贩卖麻黄素被抓获时,只要逃避国家监管的交易存在、数额达到认定的标准,就可以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而是否“明知”,犯罪嫌疑人自己不会供认,需要公安机关搜集更多的客观证据加以证明。此前国内许多类似案件,往往因为缺乏证据,而定性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这给许多犯罪嫌疑人以可乘之机。


  “从立法本意出发,对于明知或推定明知他人为制毒目的购买易制毒物品的积极制造、出售者,应被视为制造毒品的共犯。”黄维智指出,如果制造毒品的原材料能以制造毒品罪共犯处理,将从源头上更为有力地打击毒品犯罪。另外以制造毒品罪进行追究,也可以对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进行全数没收,彻底打垮毒品犯罪的经济支柱,有效防止被告人重操旧业。


  “如果法院采纳我们的意见,以制造毒品罪对王小情等10人定罪量刑,此案将为我国刑事立法、司法解释的进一步修改、完善提供参考。”黄维智说,“我们希望通过具体的司法实践促使立法不断完善。”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资讯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