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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曾名誉权案一审判决,获精神损害抚慰金七万元

大律师网 2011-07-31    人已阅读
导读:为文化界、收藏界广泛关注的著名画家范曾诉郭庆祥、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名誉权纠纷案近日有了初步结果,北京

  为文化界、收藏界广泛关注的著名画家范曾诉郭庆祥、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名誉权纠纷案近日有了初步结果,北京昌平法院6月七日作出一审判决,郭庆祥向范曾书面道歉;郭庆祥赔偿范曾精神损害抚慰金七万元。


  原告范曾诉称,2010年5月26日,第一被告郭庆祥在第二被告《文汇报》鉴藏版争鸣专栏发表《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以下简称《郭文》)的署名文章。《郭文》主观武断,横加指责,使用侮辱、诋毁、刻薄的语言,直接攻击原告的人品、艺术才能、作画方法、创作意图、作品价格。“现在有一位经常在电视、报纸上大谈哲学国学、古典文学、书画艺术的所谓的大红大紫的书画名家,其实也过度包装之嫌,这位名家其实才能平平,他的中国画人物画,不过是‘连环画的放大’。他画来画去的老予、屈原、谢灵运、苏东坡、钟馗、李时珍等几个古人,都有如复印式的东西,人物造型大同小异,他的人物画虽然是写实的,但其中不少连人体比例,结构都有毛病,他的书法是‘有书无法,不足为式’,装腔作势,颇为俗气。他的诗不但韵律平仄有毛病,而且,在内容上,不少是为了自我吹嘘而故作姿态,不足挂齿。……我认为,这位画家的这些大同小异、毫无艺术个性的礼品画,最多只值数百元,但事实上现在却动辄几十万元,上百万元一幅。这既有辱艺术,也是对收藏家的不公平,伤了收藏家的心。……当一个‘大师’的笔迹和他的音容充斥于社会的各个角落时,当他的符号在市场上泛滥后,我们不必先指责商业推手,而要跳出这包围,重新打量这样自命的公众人物。中国不缺货真价实的艺术家,我们不要再给后世留下笑料。……我觉得,艺术家不是不能谈艺术,也不是不能谈哲学谈文化谈国学谈人生,但是,必须真诚,必须真正的有感而发。而不是逞能和炫才露己。以这个角度来看,这位书画名家在诸多场合的那些有关哲学、人生、文学、艺术、国学的高谈阔论就显得有些虚伪了。”上海《文汇报》是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报纸,站在这个平台上《郭文》先后被谷歌、百度、雅昌艺术网等主流媒体转载,被告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地随意贬损原告名誉,侮辱原告人格,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下降,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已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严重侵害,并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在《文汇报》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名誉精神损失费50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郭庆祥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在艺术品收藏工作中坚持艺术评论,是我近几年主要工作之一。在《郭文》中我想表达的观点是:真正合格的艺术家要把主要精力放到自己的作品创作中,不能热衷沉湎于各种媒体的高谈阔论,更不能把谈论国学经典等热门话题作为抬高自己作品商业价格的促销手段。文章中,我呼吁:回归艺术家的本质属性,按照艺术发展规律规范艺术行业,保证我国艺术事业的正确方向。第二,画家自己画画,文人自己做学问,这是他们自己的事情,别人不会管。但是范曾几十年来,为高价卖出自己的作品,把时间和精力都放在了“投机钻营”上了。本案中,我在文章中所针对的是范曾作品的评论,或是对其艺术才能等专业的评论,所举事例或是自己亲身经历,或是其他专家的客观评述,没有任何故意捏造事实,因此不构成诽谤;文章中我没有点名,表明我丝毫没有故意降低对于他个人社会评价的动机,文章没有使用任何侮辱性词语,没有涉及任何个人隐私。因此没有也不可能损害他个人的名誉。综上所述,原告范曾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文汇集团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艺术批评和艺术争鸣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文汇报》自2005年3月1日起推出《鉴藏》专刊,其宗旨就是为了满足广大读者在艺术收藏和艺术欣赏两方面的需求,争鸣栏目是《鉴藏》的知名栏目,旨在让不同的观点有发表和争鸣的平台。原告若有不同意文汇报任何文章的观点,完全可以向文汇报投稿,只要达到发表水平,文汇报必然会予以刊登。第二,涉案文章没有诽谤、侮辱原告人格。《郭文》表达的观点是:真正合格的艺术家要把主要精力放到自己的作品创作中,不能热衷沉湎于各种媒体的高谈阔论,更不能把谈论国学经典等热门话题作为抬高自己作品商业价值的促销手段。其目的是为了呼吁回归艺术家的本质属性,按照艺术规律规范艺术行业,保证我国艺术事业的正确方向。第三,公正评论的标准。涉案文章所评论的内容并非无中生有,而是客观存在,涉案文章评论亦系出于善意。第四,原告的社会评价并未降低。涉案文章发表后,原告的社会评价不但未降低,反而获得了更高的关注和评价。第五,公众人物应有容忍义务。原告作为一名公众人物应当对新闻报道和公众评论负有容忍义务,即便涉案文章可能对原告造成轻微损害,原告也应当容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的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来确定。就本案而言,《郭文》中通篇对范曾的诗、画、书法、作画方式及人格分别做出了贬损的评价,如“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及精神痛苦,郭庆祥的行为已构成对范曾名誉的侵害。郭庆祥辩称《郭文》部分内容系引王九川的文章《范曾的病态书法与泛大师情结》,本院认为郭庆祥仅系部分引用且《郭文》本身固有的内容已经构成侵权。对于范曾要求郭庆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请求中,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驳回。因郭庆祥曾收藏范曾的作品,二人系交易的双方,交易行为之中存在商业利益,故郭庆祥称其文章为纯粹的文艺评论的观点,本院不予采信。虽然文汇集团对刊载的文章未严格审查,存在一定过失,但其行为尚不足以构成对范曾的名誉侵权,故对于范曾要求文汇集团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郭庆祥对一审判决结果表示不满。他认为批评不可能是带有“弘扬”色彩的广告,批评就应该是带有“贬损”性质的。自己对范增的批评完全是基于事实,因此马上会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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