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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教师以金钱诱惑强奸10岁女童

大律师网 2011-08-04    人已阅读
导读:一位人民教师,本来再过两年就可以光荣退休,却在2009年犯下强奸、猥亵10岁女学童的罪行。昨日,记者从江门中

  一位人民教师,本来再过两年就可以光荣退休,却在2009年犯下强奸、猥亵10岁女学童的罪行。昨日,记者从江门中院获悉,谭某强奸、猥亵儿童案审理终结,谭某被判有期徒刑十年。


  以金钱诱惑猥亵女童


  据了解,谭某1951年出生,是江门一公立小学教师。2009年6月的一天,其在学校教学楼三楼科室内,将毒手伸向了只有10岁的学生小菲(化名),先后两次以给零花钱为诱饵,对小菲以抚摸乳房的方式实施猥亵。同年6月下旬,谭某再次以同样手段将小菲诱骗至同一地点进行猥亵,并脱去其裤子实施奸淫。同年8月26日案发,谭某被刑拘, 9月26日被逮捕。


  2010年5月,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谭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一案在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辩称“并非主动引诱”


  谭某不服,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称,案发起因是被害人没有钱用向其索取,并非其主动引诱的,同时,身为人民教师,案发后其非常后悔,觉得对不起被害人,现已年近60岁。请求法院改判。其辩护律师,谭某猥亵行为应当被强奸行为吸收,且没有采取暴力或威胁的手段,没有造成被害人的伤害,情节较轻。原审判决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不当。请求改判只构成强奸罪,并量刑有期徒刑六年。


  中院不开庭维持原判


  江门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同时鉴于涉及未成年人等因素,决定不开庭审理。对谭某及其辩护人所提的意见不予采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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