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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首个“限制减刑案”一审判决

大律师网 2011-08-09    人已阅读
导读: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亚南抢劫一案进行宣判,一审判决张亚南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

  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亚南抢劫一案进行宣判,一审判决张亚南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对其限制减刑。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宁夏首次适用限制减刑的案件。


  今年1月20日凌晨,张亚南来到李某某租住在湖滨小区的房内,因索要钱物遭拒,便脱光李某某的衣服,将其双手捆绑,并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向李某某颈部、胸部等处连捅数刀致其当场死亡。随后,张亚南将2000余元现金、一部价值2200元的手机等物拿走。3月10日,公安机关张亚南抓获。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亚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被害人住所用折叠刀捅刺的方法,劫取财物,价值4200元,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张亚南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判处死刑。鉴于张亚南的犯罪情节、量刑情节,可以不必立即执行,但对张亚南限制减刑更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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