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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猪蹄膀”案宣判 被告称不再上诉

大律师网 2011-08-23    人已阅读
导读:8月4日,重庆市云阳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制售“有毒猪蹄膀”案,一审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分别给
 
 

  8月4日,重庆市云阳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制售“有毒猪蹄膀”案,一审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分别给予被告人沈文柏、张花刑事处罚和经济惩罚。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 1月至4月期间,沈文柏、张花夫妇在青龙街道复兴社区租赁房屋自制“有毒食品”进行销售。二人为了增加肉制品的鲜嫩度,将收购的冷冻猪腿及猪皮、猪肉放入含有亚硝酸盐的卤水中浸泡后做成“猪蹄膀”。案发时共售出制品1300公斤,销售金额2.7万元。群众举报后,工商、公安部门对其生产经营场所查封,生产工具予以收缴。后经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沈文柏、张花生产、销售的“猪蹄膀”中亚硝酸盐的含量严重超标,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人食用后极易造成中毒和致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文柏、张花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无视国家法律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制造“有毒食品”投放市场,且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其坦白认罪,家有残疾儿子,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沈文柏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以同罪判处张花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禁止张花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有关的活动。

  宣判后,被告人沈文柏、张花当庭表示认罪伏法,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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